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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3-05-23作者: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阅读:1174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学生至上”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真正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实行学工处、总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和各二级院系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模式。

第四条  学校为加强对学生宿舍工作的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总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职务,确保协调便捷、投入到位、管理有序。学校按照《湖北高校标准化学生宿舍标准》逐步推进标准化学生宿舍建设。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己任,全力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成立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工处、总务处、财务处、校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对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宿舍相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负责住宿分配及调整;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负责学生宿舍区文化建设和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九条  总务处负责日常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与学生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对学生公寓的家具设备、设施及时添置;维护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各类治安及其他案件。

第十条  校团委负责组建和指导学生宿舍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民主管理,建立寝室长、楼层长、楼长的学生组织体系;开展文明公寓、优良学风寝室创建活动;开展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检查,做好学生公寓晚上抽查点名工作;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各二级院系配合学工处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建立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工作进公寓的组织体系。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二级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业导师要定期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二)加强对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检查并纠正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违纪人员和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

(三)推荐选拔学生公寓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成员和楼长、层长、寝室长人选;

(四)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贴近学生实际的公寓文化体育教育活动;

(五)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教育管理工作和防火、防盗工作以及消防演练工作;

(六)配合学工处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分配、调整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宣传,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将与学生相关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告知学生。

第十三条  学工处定期组织开展宿管老师岗位技能培训,新任宿管老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分配由学工处统筹安排,按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区住宿的原则执行,未经学工处批准同意,学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出租个人床位。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五个工作日内应持相关证明到宿管科办理手续并搬出公寓。

第十五条  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安全协议,经本人、家长、辅导员、所属院系负责人、学工处签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走读手续。未办理校外居住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学校宿舍居住;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会客登记制、晚归学生登记制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所有入住师生均应自觉遵守。

第四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学工处组织安排辅导员进驻公寓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必要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辅导员应常驻学生公寓或经常到学生公寓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公寓管理人员应密切配合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上网浏览色情网站、收看传播反动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严禁迷信邪教活动。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公寓内要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不得在公寓楼内豢养狗、猫、兔、鸟、蛇、家禽等各类宠物。   

第二十二条 公寓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公寓楼卫生保洁员和宿管员负责公共区域(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洗衣房、开水间、吹发间和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的卫生。学生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区域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的内务维护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打扫寝室卫生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学生公寓每周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学工处每周不定期对寝室卫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窗户玻璃、桌面、地板、阳台、洗漱间、天花板卫生、床铺、鞋子和日用品整理等,定期公布卫生检查评比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未经许可,严禁学生在学生公寓区内经商,违者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在学生公寓区内经商的外来人员,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送交总务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退宿或其他原因退宿离校时须履行公物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公物损坏,须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故意破坏公物者,除双倍罚款外,按公物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出现的侵犯他人隐私、斗殴或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据《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办法》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因私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新生报到期间除外),因公需进入异性宿舍的,须出示证明,经宿管员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逗留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未经学工处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不得留宿他人,特殊情况要经过学生工作处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同寝室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按时归寝、就寝。学生公寓楼楼晚上十一点锁门,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一学期晚归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一学期晚归3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通过门禁系统刷卡进出公寓,不得将楼栋宿舍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一人刷卡多人进出,不得跳跃门禁系统进出,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将门禁卡转借他人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处理;造成本楼栋财物被盗的,除赔偿有关财物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学院等评优资格紧密挂钩并直接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各项工作中。

第三十二条 学工处每学期进行一次“最美公寓”“最美寝室”评定活动,通过举办“宿舍美化大赛”和“宿舍文化艺术节”等活动推动宿舍文化建设。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工处联合总务处定期对学生公寓各类安全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安全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有位,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通过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预防火灾发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特别要加强高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公寓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三十六条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专题讲座。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学生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灾逃生办法,熟悉报警报案电话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八条  总务处和学工处每学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严禁违规存放和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违禁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毯、电取暖器、电热锅、电茶壶、电暖手宝、电熨斗、电夹板、空气炸锅等;无3C认证电器产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功率大于800瓦的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蚊帐内点烛设灯。学校有权收缴违章电器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宿舍线路短路、宿舍火警等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严禁高空抛物、攀爬公寓门、窗、阳台及楼顶;禁止在公寓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不得使用明火。凡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与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门卫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核实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二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寓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保持公寓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斗殴、酗酒和大声音播放其他音响设备。违者视情节给与相应处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用电和用水限定额度。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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