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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能力,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三年制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学生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的培养。转变学生在管理中的从属地位,变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参与式管理,提高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 发挥共青团在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中的指导和引导作用。由校学生会负责组织落实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具体事宜,依据本办法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要注重学生的代表性,规范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监督与服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通过自主报名、二级学院(部)推荐、组织考核、网上公示,由校团委任命产生。
第八条 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完善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学生宿舍调整、安排等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宿舍服务质量予以监督和评价;
(三)对宿舍内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进行宿舍文化建设;
(五)对宿舍维修、改造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成立学生食堂监督与服务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学生食堂的饭菜价格、质量及用餐现状予以监督;
(二)定期与总务处负责人就学生食堂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反馈结果;
(三)协助学校维护食堂正常用餐秩序,对学生用餐进行监督与理,倡导文明用餐观念。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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