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2-05-15作者: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阅读:1191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成效,保证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劳动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劳动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资助育人,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实践载体,加强对品学兼优、积极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知行合一的奋斗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有关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订勤工助学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协调和管理勤工助学有关工作,为大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各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填写《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申报表》(附件1),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临时性岗位可根据用工需要灵活安排。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劳动强度适度、时长合理,时间精力不与学生的学业冲突;

(二)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身心健康;

(三)不能替代学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勤工助学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五)原则上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意外突发事件致贫的,经学院系领导审核后也可参加竞聘;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在校期间期末考试无不及格的情况;

(三)思想品德高尚,尊师爱友,热爱学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生活朴素大方,无不良嗜好,无铺张浪费和高档消费的行为;

第九条 固定岗位的服务期限为一学期。临时性岗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面向全校公布,由学生竞聘上岗。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班级QQ群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应聘。

第十一条 招聘的程序为学生根据招聘条件结合本人实际,填写《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2)提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参加用工单位面试。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招聘完成后,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署《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协议书》(附件3),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坚持用工单位应用工需要和学生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对某些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技能的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也可考虑安排其他学生。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积极协助,支持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在安全、技术、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开展教育。用工期满,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岗位的,用工单位与受聘学生协商一致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有异议的,首先要充分与指导老师和部门领导充分沟通,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后仍然无法解决的,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应,由资助中心与用工单位沟通解决。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精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指导老师,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鉴定,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鉴定,并将学生表现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勤工助学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下一次勤工助学申请资格。

(一)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期内期末考试课程不及格的;

(二)在参加勤工助学的期间内违反校级校规或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以上制裁的;

(三)有不良嗜好、铺张浪费或高额消费行为的;

(四)由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用工单位财物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擅自脱岗、离岗、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合理工作安排的。


第五章 勤工助学劳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校教育收入按一定比例划拨和社会捐助,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业务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相关建设工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劳酬的支付形式

1.固定岗位按照每月出勤总时间×12元/小时的标准发放,原则不超过480元/月;

2.临时性岗位按照12元/时的标准发放;

3.餐饮等相关工作勤工助学岗位可补贴等额餐补。

第二十条 学校保证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填写《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量统计表》(附件4)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发放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用工单位《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后,形成《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酬金汇总申请表》(附件5),经办人和学生工作处签字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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