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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试 行)
发表时间:2022-03-21作者: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阅读:11613次

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试 行)

为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高职在校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教育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4.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处备案。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设置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设置,以困难程度设为两级:特别困难和困难。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认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部)。

3.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4.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5.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6.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7.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八、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1.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5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7款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部)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准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学生名单和档次。

4.结果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及后期助学金发放流水清单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九、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

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资助的学生,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十、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十一、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此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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