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依据,也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综合测评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公开,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测评一次,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奖学金评定、各类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团)、组织鉴定、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素质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体美拓展素质测评、劳动实践素质测评四个方面,四个部分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成绩,其中品德行为素质占30%、科学文化素质占 50%、体美拓展素质10%、劳动实践素质10%。综合测评总成绩满分为 100 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100 分为优秀,75—89 分为良好,60—74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综合测评中,品德行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美拓展素质、劳动实践素质的计分方法,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计组成该部分原始得分。各部分的加分项分值上限固定,加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部分加分的分值上限,且同一加(扣)分项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综合测评中,各级各类评优、竞赛获得各级奖项或荣誉称号而加分的,其参与评优或竞赛活动必须是评测所在学年内组织举办的,只能用于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加分。
第七条 综合测评中,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考试或考证的而加分的,只能用于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加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是对学生道德品质、集体荣誉、组织纪律、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同学都可以得此基本分。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有如下四项:
(一)政治思想:
1.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递交入党(团)申请书者加1分,党(团)校考试通过加2分,成为党(团)员加3分;
2.代表学校(班级)参加校外组织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
务活动,积极为学校争得荣誉,获得国家、省、市/区、校级分别加 4、3、2 、1分/次;
3.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特别突出,受到政府表彰加10分/次,校级表彰加6分/次,院级表彰加4分/次;
4.助人为乐、主动关心、帮助他人,表现突出者经辅导员确认、班级评议小组审议通过加1分,先进事迹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加2分;
5.参加无偿献血者加2分/次。
(二)社会工作:
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年,经主管部门认定,出具工作证明或任职聘书,给予加分奖励:
序号 | 任职职务 | 分值 |
1 | 市级及以上学生团体 | 10 |
2 | 校级团学组织(不含学生社团)主席团成员 | 7 |
3 | 校级团学组织(不含学生社团)正副部长、学院级团学组织(不含学生社团)主席团成员 | 5 |
4 | 学院级团学组织正副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正副会长)、宿舍楼长、班长、党(团)支书、辅导员助理 | 3 |
5 | 校级或学院级团学组织(不含学生社团)干事、学生社团正副部长、班委、党(团)支委、宿舍楼层长 | 2 |
6 | 学生社团干事、宿舍舍长、学习小组组长 | 1 |
注:同一学年任职多个职务的,取最高分,担任一学期按50%计分,不累计得分。
(三)荣誉表彰:
序号 | 级别 | 分值 |
1 | 国家级 | 10 |
2 | 省、部级 | 6 |
3 | 市、区级 | 4 |
4 | 校级 | 2 |
5 | 学院级 | 1 |
注:同一活动或同一作品计最高分,不累计得分;获得集体荣誉的班级或团体成员(如“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先进连队”、“最美寝室”、“劳动先进班级”等),按级别得分50%计成员得分。
第十一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有以下九项:
序号 | 违纪类别 | 分值(次) |
1 | 通报批评(院级) | -1 |
2 | 通报批评(校级) | -2 |
3 | 警告 | -5 |
4 | 严重警告 | -10 |
5 | 记过 | -20 |
6 | 留校察看 | -30 |
7 | 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 | -2 |
8 |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 -1 |
9 | 在校内教学场地穿拖鞋、男女过分亲密、抽烟、带食品(熟食)进教室、上课不交手机、睡觉 | -1 |
第十二条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主要是对学生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进行测评, 由学业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的原始得分。
科学文化素质基本分计算方法:
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有的必修课程(不含公选课),由考试成绩与学分比换算加权平均分,考查成绩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95 分、85 分、75 分、65 分、55 分计算,补考通过的课程,均按 60 分记分。
第十三条 科学文化素质奖励加分有以下八项:
(一)竞赛获奖:
名次 级别 评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 | 8 | 6 |
部、省级 | 8 | 6 | 4 |
市、区级 | 6 | 4 | 2 |
校级 | 4 | 3 | 2 |
学院级 | 3 | 2 | 1 |
注:以上比赛特指官方主办的各类比赛,协会主办的比赛加分分值折半。获得特等奖的加分分值为一等奖1.5倍;获得优秀奖的加分分值为三等奖0.5倍;集体荣誉的成员,按级别得分50%计成员得分,同一比赛计最高分,不累计。
(二)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区级组织的学术、专业竞赛和双创活动的分别加 4、3、2 、1分,协会主办的比赛加分分值折半。
(三)在官方媒体平台(含公众号)和刊物署名为我校公开发表论文、专利、作品、文章等, 按国家、省、市/区、校级分别加 8、6、4、2 分每篇;
(四)通过CET4加8分(425分以上);通过CET6加10分(425分以上); TEM4级加8分;TEM8级加10分;
(五)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加4分、6分、10分;
(六)通过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行业认证资格证书分别加6 分、4 分、2 分/个;
(七)一学期全勤的加2分/学期,一学年全勤,加5分/学年;
(八)积极参加学校主办的各类学术科技、安全教育、心理健康、国学讲坛等活动,加1分/次。
第十四条 科学文化素质扣分项:
(一)抄袭他人作业或提交的课程作业被认定为抄袭或无故不交作业的,扣1分;
(二)旷课(含早、晚自习、早锻炼、升国旗) 1学时扣 1 分,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
(三)无故不参加周测、月考或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 3 分。
第十五条 体美拓展素质测评主要对学生在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素质进行测评,分别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组成,基本分为 70 分,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十六条 体美拓展素质测评奖励加分,具体项目如下:
(一)竞赛获奖:
名次 级别 评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 | 8 | 6 |
部、省级 | 8 | 6 | 4 |
市、区级 | 6 | 4 | 2 |
校级 | 4 | 3 | 2 |
学院级 | 3 | 2 | 1 |
注:以上比赛特指官方主办的各类比赛,协会主办的比赛加分分值折半。获得特等奖的加分分值为一等奖1.5倍;获得优秀奖的加分分值为三等奖0.5倍;集体荣誉的成员,按级别得分50%计成员得分。同一比赛计最高分,不累计。
(二)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区级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或表演分别加 4、3、2、1分;
(三)年度体质测试90以上加5分;89-80加4分;
(四)学校运动会中破学校记录的运动员,每项加5分;
(五)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步道乐跑满分的加2分/学期,5分/年;
第十七条 体美拓展素质测评的扣分项:
(一)学校和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 分;
(二)在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的,经班级测评小组讨论通过,扣1分;
(三)不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步道乐跑未达标的扣3分;
(四)年度体质测试60分以下的扣3分;
(五)因身体客观原因不能参加体育实践,经批准免测的,不扣分。
第十八条 劳动实践素质测评主要对学生在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等方面素质进行测评,分别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劳动实践素质测评的基本分为 70 分。
第十九条 劳动与社会实践素质测评奖励加分,具体项目如下:
(一)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一学年累计服务达 20 小时
及以上者,凭证书或证明,加 5 分;
(二)假期积极参加打工实践活动,累计超过3周的,
经考核合格加 5 分;
(三)积极参与劳动教育,如参与课后保洁、宿舍卫生和教室卫生责任区清洁的,一学期全勤的加2分/学期,一学年全勤的,加5分/学年。
第二十条 劳动实践素质测评的扣分项:
(一)学校、学院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等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在学院或学校举办的劳动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 5分;
(三)在学校食堂就餐不回收餐盘、乱扔垃圾的,每次扣2分;
(四)校、院学生卫生责任区(寝室)卫生检查(含平时抽查)不合格的班级(寝室),班级(寝室)成员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长任副组长,校团委和学工处各科室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成员的校级测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代表组成
院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审核确定本学院各班测评结果,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等主要学生干部及民主推荐
的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班级评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核准本班申请同学得分,统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结果交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 品德行为素质、体美拓展素质和劳动实践素质基本分由自评和班评两级评定,先由个人对思想道德素质品德行为表现分、体美拓展素质基本分和劳动实践素质基本分进行自评,再由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审核认定评分。
第二十五条 凡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视情节轻重,除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该学生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可在作为毕业、推荐就业的依据。凡综合测评任何一个方面或总成绩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学年评优及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学院在操作过程中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经学校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讨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加分细则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