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发挥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危害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体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升同学综合素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总支委员会 (简称“校党总支”) 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共青团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委员会 (简称“校团委”) 履行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能。
第七条 结合我校实际,校内学生社团根据管理属性分为:学校直属社团和院 (系) 专业社团。
第八条 学校直属社团由校团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院 (系) 专业社团由所在院 (系) 团总支作为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学生会 (简称“校学生会”) 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 (简称“校社联”) 协助校团委开展所有学生社团的活动指导、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校社联负责人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指定一名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成立和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政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社团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 20名及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为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能力;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业务指导单位;
(四) 有至少一名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提供的材料: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社团指导老师介绍等。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发起人应向校团委递交社团筹备成立申请材料。社团筹备成立申请材料包括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该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
(二)校团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民主产生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校团委下发社团许可证,全校通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
(三) 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指导老师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争议或受到处理,不适合带领或指导学生社团的;
(五)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不适合成立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开展的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四)实际社团成员人数少于20人的;
(五) 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均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成员大会民主选举,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产生。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在征得指导老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可设计代表本社团的艺术图章或标识,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警告和整顿:
(一)社团会员长期不足25人,社团发展缓慢的;
(二)一学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及活动,或活动缺乏影响力、吸引力的;
(三)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的;
(四)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或长期无正式负责人、正常组织机构,管理混乱的;
(六)未经批准滥用社团名义在校外活动的;
(七)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社团进行警告和整顿的程序:
(一)校社团联合会提出整改意见(院管社团由学院团委提出意见);
(二)校团委研究并做出决定;
(三)下达整改通知,相关学生社团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进行解散、撤销、取缔的程序是:
(一)校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院管社团由学院团委提出意见);
(二)校团委召集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学校相关部门领导研究投票决定;
(三)下发通知,全校公告,涉及社团停止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已被解散、撤销或取缔的社团,立即停止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收回印章、各类设备和活动场地等。对涉嫌违法的,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调查核实后给与相应处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特殊情况要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及境外人员(含外籍教师)出席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校团委申报,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如需使用场地,需提前一周向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申请,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有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证活动的秩序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将根据学校规定责令活动暂停并要求社团整改,同时对该社团违规情况校内通报、对社团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学生自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原则上不鼓励学生社团争取校外企业或个人的任何形式赞助;对于社团拟在校外争取企业或个人赞助的,需在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严格审核同意、报校团委备案后方可进行。校外企业或个人的赞助应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需遵循社团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允许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应对社团经费情况严格管理,校团委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明确一名主要成员负责社团财务工作,学生社团财务负责人应在每学期末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并公示,接受校团委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委员负责解释。